1.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任务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司帐制度;

(3)具有履行条约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韶光满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控股企业。本项目不受理联合体。
3.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落信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失落信被实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商部门经营非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落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落信行为记录名单。
4.经审核专家现场通过“军采e信”、军队采购网对第3条进行核实合格。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承包管密任务,按照统一哀求供应保密承诺文件。
(二)特定标准
6.具备电信与信息做事业务经营容许证(ICP)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容许证(仅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做事业务),持证主体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7.具有电商平台打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具备电子商务平台和自营产品,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6个月,其电子商务平台每月生动用户数量不少于1万个,上架在售的自营产品数量每月均匀不少于1000款。承诺在军队自行采购平台申请上架和报价商品全部为其自营产品。(企业自行供应数量并承诺真实有效)
“自营产品”指电商对其自营的产品具有所有权,对产品质量和售后做事卖力,由电商开具发票,承担相应法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