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牵制或者罚金。
最高公民审查院、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办理毁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三条在要地本地水域,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利用禁渔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造孽捕捞水产品罪定罪惩罚:
(一)造孽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代价1万元以上的; (二)造孽捕捞有主要经济代价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代价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利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毁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利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毁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钓”亦有“道”,造孽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毁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危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惩罚外,还答允当相应的生态环境赔偿任务。 END 审核|丁文涛 签发|金 蕊 【2024年 第64期 (总第11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