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某股份公司及西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牌号的权利人,两牌号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由西某公司长期利用和大力推广宣扬,已经具有较高有名度。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外洋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利用在其生产、发卖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干系宣扬活动中。西某公司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牌号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牌号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讯断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滞侵权,并赔偿经济丢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公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牌号的有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稠浊误认,构成牌号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扬活动中利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赔偿任务。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某公司的实际丢失或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在此情形下,鉴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拒不供应与侵权行为干系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宣布内容中关于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发卖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干系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打算被诉侵权产品的发卖额占比,进而确定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公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专家点评
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牌号性利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危害赔偿数额如何认定,是审判的重点和难点。法律实践中,行为性子及判赔额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和误区。本案讯断是厘清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的认知模糊的范例范例,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案中,权利人字号具有较高有名度,其注册牌号属于驰名牌号,而被诉侵权人作为同行经营者,通过外洋注册的企业名称和牌号的不规范利用,侵权主不雅观故意明显。是否构成牌号性利用,应该结合行为人的动机及行为的详细表现形式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利用牌号的位置、场合进行利用的,应认定属于牌号性利用。讯断对被诉侵权行为的性子和类型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和论证,准确认定其行为侵害他人牌号专用权。同时,其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权利人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稠浊。
讯断中,基于被诉侵权人从事多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主不雅观故意明显、持续韶光长、规模大、获利高档情节,参照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亿元的赔偿主见。这是最高公民法院牌号侵权案件中判赔额达到1亿元的案件,一方面,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侵害他人牌号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确立了侵权赔偿的干系认定规则,特殊是对付证据妨碍下如何确定危害赔偿额供应了良好样本。讯断表明,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权利人的有名度、侵权人的主不雅观恶意、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等成分,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干系财务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参照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参考权利人的主见及其证据确定赔偿额。
来源:公民法院报
作者: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邢天然 孙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