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刘晓云) 认为所发卖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构成牌号侵权,小米科技有限任务公司将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起诉。近日,碑林区公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终极双方赞许调度。
小米科技有限任务公司诉称,其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7月7日向中国国家牌号局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注册牌号,核定利用商品种类均为第9类,包括电源适配器、数据线、手提电话、头戴耳机等。原告享有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均处在法律保护的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牌号在原告的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被广泛利用,因其深具独创性和显著性而得到好评,具有极高的有名度和影响力。
小米公司称,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所发卖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突出利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牌号相同的笔墨、图形,系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构成牌号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与经济丢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滞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丢失2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状师所支出的合理用度);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肃清影响等。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赞许调度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