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公民法院就《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搜聚见地稿)向社会公开搜聚见地。搜聚见地稿规定,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4年3月15日开始履行的修订版《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七年多来,“七日内无情由退货”制度早已深入民气,有力提振了消费信心,推动了网络购物。但与此同时,一些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谢绝无情由退货,屡屡引发争议。经营者的情由是,消费者已经对商品进行了拆封,毁坏了带有防伪码的塑封包装,影响商品二次发卖。消费者则认为,网购与线下购物模式不同,下单前看不到实物,商品可能存在色差、虚假宣扬等问题,拆封商品是为了对其进行查验,不应成为商家谢绝退货的借口。
七日内无情由退货,是在非现场购物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形下,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一种分外保障办法。拆封查验,是救援消费者权利的必要手段。一刀切强调“已拆封不退货”,势必大大消弭七天无情由退货的制度善意,让消费者陷入“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悖论——要想知道需不须要退货,就必须打开包装查验;而一旦拆封查验,就无法享受无情由退货。
对付查验商品时拆封不影响无情由退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表明了支持态度。2015年1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情由退货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经营者有“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无缺为由谢绝退货”环境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无缺为由谢绝退货的”,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惩罚。
如今,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搜聚见地稿)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法院不予支持。随着维权意识和法治不雅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消费者在碰着网络消费轇轕时,选择通过法律渠道主见权柄。这一规定有望从法律环节为消费者撑腰,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推动无情由退货制度全面落地,促进网络经济康健持续发展。
当然,法院不支持“已拆封不退货”,也并不虞味开花费者可以任性而为。该当看到,知足这一点还有两大条件:“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和“不影响商品无缺”。消费者如果利用几天后再提出退货,就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须要,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不同种类的商品,对付“无缺”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付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来说,纵然外不雅观无损,一旦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利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利用痕迹,也视为商品不无缺。广大消费者该当引起把稳,合理行使无情由退货权利。(张淳艺)
来源: 北京青年报